新華網福州10月1日電(謝丹)業主攜犬出戶應束犬鏈;小區車位應當先滿足業主需要,不得出售給小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……9月30日,《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》獲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,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物業費調整有明確限定
為防止物業服務企業擅自調整收費標準,《條例》中對物業服務費調整作出限定:因政府指導價變動需要調整物業費的,物業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變動范圍內作相應調整;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物業費的,應當經“雙過半”(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)業主同意。
在之前的審議中,有委員提到,近年來,物業糾紛案件不斷增多,該類案件標的金額較小,但群體性糾紛多,社會影響大?!稐l例》對此明確,建立以鄉(鎮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、村(居)民委員會為主的物業服務糾紛便捷處理機制。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,及時進行調查處理。
小區車位要先滿足業主需要
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工作人員介紹,經調研,小區停車難的現象比較普遍,有的小區建設單位在利益驅動下,將小區規劃設置的車位出售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,進一步加劇了小區停車難的狀況。
針對此現象,《條例》也明確,小區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,不得出售給小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,業主要承租的,不得只售不租。
小區內車輛停放收取的場地使用費屬全體業主所有。車位劃定、車輛停放、管理和收費等事項,由業主大會決定,但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、消防登高面或者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。
小區內遛狗要束犬鏈
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,《條例》對業主飼養犬只的行為規范進行明確。
《條例》規定:業主、物業使用人飼養犬只的,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;攜犬出戶時,應當束犬鏈牽引,攜大型犬出戶時,還應當為大型犬配戴嘴套。違反該規定的行為,將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》的規定予以處罰。
《條例》對業主和物業的禁止行為作了具體規定,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。比如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、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,將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、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,將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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